獎項 | 正取/備取 | 姓名 | 電話 |
星享道火星精緻客房 | 正取1 | 駱O欽 | 0952-XXX-040 |
正取2 | 陳O裕 | 0955-XXX-310 | |
正取3 | 鐘O慈 | 0952-XXX-879 | |
正取4 | 李O維 | 0928-XXX-079 | |
正取5 | 蔡O君 | 0920-XXX-692 | |
喜瑞飯店住宿劵 | 正取1 | 林O怡 | 0939-XXX-425 |
正取2 | 洪O婷 | 0952-XXX-157 | |
正取3 | 林O閔 | 0968-XXX-155 | |
正取4 | 董O嘉 | 0972-XXX-241 | |
正取5 | 張O傑 | 0987-XXX-895 | |
台北晶華豪華客房 | 正取1 | 簡O屏 | 0980-XXX-935 |
正取2 | 羅O勻 | 0900-XXX-811 | |
正取3 | 孔O伍 | 0983-XXX-000 | |
台北晶華名人套房 | 正取1 | 陳O慧 | 0982-XXX-535 |
正取2 | 楊O琪 | 0921-XXX-012 | |
台北萬豪酒店經典客房 | 正取1 | 薛O燕 | 0920-XXX-346 |
正取2 | 郭O忠 | 0932-XXX-272 | |
正取3 | 陳O慧 | 0929-XXX-459 | |
台北萬豪酒店豪華套房 | 正取1 | 郭O傑 | 0932-XXX-097 |
第13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抽獎辦法暨注意事項
一、投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中午12點至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下午5點止。
二、活動名稱
第13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投票暨抽獎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三、主辦單位
本活動由財團法人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財團法人王月蘭慈善基金會、众社企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北市艋舺龍山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老人福祉協會及國立中央大學公益傳播中心(以下合稱「主辦單位」)共同主辦。
四、活動辦法
五、活動獎項
本活動須投滿10票且已勾選同意參加抽獎並留存資料之投票者,始有機會參加抽獎。本活動獎項為「國內飯店住宿券」,詳如下:
六、抽獎及兌換注意事項
七、個人資料保密措施與告知事項
參與者(即以下所稱「個人」)參加第13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投票及抽獎活動(本活動),同意主辦單位在投票及抽獎活動及其相關事務之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參與者之個人資料,且參與者本人已詳閱後列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所為之告知事項,並同意主辦單位於參與者首次登入投票後繼續分散投票時(同一Facebook/LINE/Google/「Richart LIFE」APP之帳號最多可投10票,可於同一天或活動投票期間內分散投票,但每個提案限投1票),不再另行告知。
主辦單位將於投票活動結束後,依本活動之抽獎辦法從符合資格且已勾選同意參加抽獎並留存資料之投票者中隨機抽出中獎名單,並於本活動網站及「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Facebook粉絲團公布中獎名單。
主辦單位將謹慎保護個人資料,並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參與者所提供資料之安全性。主辦單位之個人資料保密措施,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以善盡參與本活動或相關事務人員保密之職責 。
(一) 個人資料之類別
主辦單位持有參與者的個人資料,係因參與者參與主辦單位舉辦之第13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投票及抽獎活動並提供(或允許存取)資料。主辦單位蒐集參與者的個人資料類別,如參與者的暱稱、Facebook ID、LINE帳號、Google 帳號以及Richart LIFE APP帳號、電子郵件信箱、相關投票記錄、參加抽獎活動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包含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並以參與本活動時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二) 個人資料之儲存、保管及資料安全與維護方式
主辦單位將採取謹慎措施保護參與者資料,並依相關作業規範建立個人資料庫,按業務權責指定專門人員控管資料庫存取,以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性。任何未經本活動主辦單位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參與者的個人資料。
(三) 特定目的
主辦單位於第13屆「您的一票,決定愛的力量」活動及投票抽獎活動範圍內蒐集及處理與利用參與者的個人資料,其特定目的為 :010私立慈善機構管理、049非營利組織業務、058社會服務或社會工作、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其他經營合於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
〈1〉本活動及(或) 其他個別約定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地區:以下第3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所在地。
3、對象:
〈1〉本活動主辦單位〈含受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評選單位、台新銀行公益慈善基金會〈含受其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法有權機關(如主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稅務機關等)。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
(五) 參與者就主辦單位保有參與者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但書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主辦單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請求者應為適當釋明。
3、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本人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惟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本人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惟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參與者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主辦單位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本人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本人之個人資料。
(六) 參與者如欲行使上述各項權利,得向主辦單位查詢行使之方式。
(七) 除主辦單位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資料外,參與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參與者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資料不完全時,基於本活動相關業務之執行所需,主辦單位可能無法受理其參與本活動,敬請見諒。
(八) 主辦單位保有隨時修訂保密措施與告知事項之權利,並將於本活動網站或以其他公開揭露之管道公告揭露相關訊息,修訂時亦同;若有其他相關問題,亦可隨時洽詢主辦單位。